2005年5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没有分得承包地就不能取得征用土地补偿吗?
  吴先生问:我于1990年4月与余杭某村的阿兰结婚后,户口也迁入该村,但未分得承包地,因此我一直在工厂打工。2003年村里有部分土地被征用后,村委在制定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约定:没有分得承包地的人即使户口在村里也不能参与分配。请问没有分得承包地就不能取得征用土地补偿吗?
  本报作答:承包地的多少不是界定土地所有权人的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10条的规定: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、管理……”可见,被征用的土地归你村农民共同所有。你既已成为该村农民,虽然没有分得承包地,但这不能改变你是该村成员的身份,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属于土地所有权所得的收益,你作为土地共有权人当然有权分得征用补偿款。